为了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巴黎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也不同,如果忽略了各国宽限期的差异,可能导致在一些国家的专利新颖性丧失,以至于专利权不被授予。
今天,小微就来带大家看看一些热门国家对发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不同要求。
新颖性宽限期是什么
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某些公开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的一种特殊规定,即只要专利申请是在宽限期内递交的,则该发明的公开将不视为现有技术。
其主要目的是为发明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得他们在某些不可避免的公开行为后仍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权。
中国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若享有优先权的,该条规定中的申请日是指优先权日。
美国
美国专利法第102(a)条和102(b)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一年内,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公开主题的另一人所做出的披露不属于现有技术;
2.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与他人于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一年内均有披露,但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披露早于他人的披露,则他人的披露也不属于现有技术。
欧洲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欧洲专利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明显滥用: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因申请人或其合法前任的明显滥用行为导致的公开,不影响新颖性。例如,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内容;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