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自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2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11、提出撤回延迟审查的专利申请,是不是要求申请日必须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之后?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3规定,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撤回延迟审查,应当在延迟期限届满前,不要求申请日必须在2024年1月20日之后。
12、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3(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何适用?
针对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之后的专利申请,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经审批未予合格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再次提交发明人变更请求也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不适用于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之前的专利申请,以及发明人更改姓名、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发明人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文的情形。
13、发明人顺序变更是否属于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情形?
发明人顺序变更不属于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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