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9月想注册商标专利的Tony老师。
8月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宣布调整2020财年的官费,例如,增加外观设计专利加速审查的请求费(大型实体增加700美元),增加向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双方复议请求的费用(大型实体将增加3500美元)。
最终规则将于2020年10月2日生效。
《美国发明法案》(AIA)第10条授权USPTO局长依法设定或调整《美国法典》第35编和《1946年商标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1条)所确定、授权或收取的专利费和商标费。
在确定费用时,专利费用的总收益只能用于支付预估的专利运作的总成本,包括USPTO的行政管理成本。类似地,商标费用总收益只能用于支付预估的商标运作的总成本,包括USPTO的行政管理费。
当USPTO提议设定或调整AIA所允许的"申请、检索、审查、签发、申诉和维护专利申请和专利"的费用时,这些拟议费用都会按照AIA第(10)b项的规定将小型实体的新增费用减少50%,将微型实体的新增费用减少75%。能享受小型实体50%折扣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41(h)(1)条对"小型实体"的定义。能享受微型企业75%折扣的申请人必须满足AIA第11(g)条对"微型实体"的定义。
USPTO对费用进行调整是为了获得足够的收入,以覆盖未来几年专利运作所需的总成本并让该局继续实现其战略目标。
最终规则对4类费用进行调整
专利费整体调整约5%,2%的年度增长是为了帮助USPTO应对通货膨胀以实现其战略目标。
对特定费用进行重大调整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支付部分服务的成本。
USPTO新增了非DOCX申请的费用(400美元,推迟至2020年1月实施),并新增准许某律师临时在某司法区内处理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每半年250美元)。
终止4种费用,3种与专利服务费有关,1种与USPTO协助恢复ID费或密码重置费有关。
2020年10月主要增长的费用
USPTO的《专利费用调整表》显示,许多费用增长率超过5%,具体包括:
-发证费:1200美元,增长20%;
-第一次(3.5年)维护费:2000美元,增长25%;
-逾期缴纳维护费的额外费用:500美元,增长21.3%;
-外观设计申请加速审查费用:1600美元,增长78%;
-双方复议请求费:19000美元,增长23%;
-授权后复议请求费:20000美元,增长25%;
-发明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费用增长5%(超过100美元),共计1820美元。PCT申请传送和检索费增加120美元,共计2440美元。
USPTO指出,考虑到美国经济的现状,以及USPTO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各种疫情救济,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从2020年7月推迟至2020年10月。
正如USPTO在《联邦公报通知》中解释的,费用变更是为了给USPTO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促进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管理,包括提高专利质量和效率,支持PTAB的工作,提升专利运作的质量、效益和生产率,并改善USPTO的信息技术系统。
简单科普一下基础信息
申请条件:为何说起申请条件?在这儿要偏重于科谱一下,由于美国外型专利与我国外型专利有一大差别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办理采用评审制,一般只开展形式审查而不开展实审。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条之要求,"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办理经基本核查沒有发觉驳回申诉原因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行政机关做出授于发明专利专利权或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策,发送给相对的专利资格证书,另外给予备案和公示。"而在国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现有三类创造发明能够得到 专利,即创造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绿色植物专利。在其中,为产品设计方案出一种新奇、独创性、颇具装饰性的外型的人,可得到 外观设计专利。与我国不一样,美国在核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办理时,要开展实审。仅有另外考虑装饰性、独创性和非不言而喻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才可以通过审核,得到 受权。
在这儿,我想对所述美国外型专利所规定的装饰性、独创性和非不言而喻性做出进一步表明:
一、装饰性:可得到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务必是就产品做出的设计方案。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规定有关外观设计理应具备一定的艺术美,但不容易规定如艺术品或工艺品所展现的美貌和装饰性。要留意的是,外观设计只维护装饰性特点而不维护专业性特点,即不维护产品的技术性作用。一些外观设计必须依靠别的要素(如水流、灯光效果)才能够显示信息出去,但并不防碍她们是对产品的装饰设计,而且能够得到 专利。
二、独创性: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考虑独创性的标准。如果有以下一切一种状况,申请者都不可以获得专利权:(a)在专利申请者进行创造发明之前,此项创造发明在该国已为别人孰知或应用的,或是在该国或国外早已获得专利或在包装印刷出版发行上现有描述的;(b)此项创造发明在该国或国外早已获得专利或在包装印刷出版发行上现有描述,或是在该国早已公布应用或售卖,在向美国申请办理专利之日之前已达一年之上的。
三、非不言而喻性:一项创造发明,虽然其并沒有如102条所要求的早已被公布或叙述,但假如申请办理专利的主题风格与现有技术性中间的差别不大,以至于申请办理专利的主题风格做为一个总体在其结束时针对隶属行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则该申请办理不可以被授于专利权。
前边絮叨完一大堆基本知识,下边宣布进到文章内容,外型专利的侵权判断方式及实例分析:
外观专利侵权分辨方法
一、 总体观查,综合性分辨。
对二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关键组成和创新点开展综合性分辨。看被测侵权产品是不是剽窃、效仿了产权人的独创性一部分。在开展二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核对时,一般应依照样子、图案设计、颜色的次序先后开展。在三要素中,样子是最关键的,在侵权判断时要以比照样子主导。假如产品的外型样子是专利权人创新,而被测侵权产品应用了该样子并加上了图案设计,则不管被测侵权产品加上了哪种图案设计,均应评定为侵权。
被测侵权产品组成侵权须考虑两个标准:
1、被测侵权产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创性一部分(即创新点)。
2、被测侵权产品从总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样或相类似。
二、分辨外型专利是不是类似,依据造型设计不一样有所差异。
如家俱、家用电器等三维立体造型设计的应以形主导,图案设计、颜色辅助;毛毯、墙纸、印花布等要以图案设计主导,样子辅助;颜色的差别,一般不独立做为分辨类似的标准。但如果你规定维护颜色的情况下,颜色会列入维护范畴,你的维护范畴实际上是被变小了。这个时候我们在做外观设计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核对的情况下,大家会特别关注这一颜色对二者的明显危害。可是决不很简单的说图案设计和样子完全一致、仅有颜色不一样的,就一定并不是剽窃。大家還是要把三要素(样子、图案设计、颜色)融合在一块来做最后核对,看一下颜色究竟是否对外观设计造成了明显危害,因此这一要返回实际的实例去,不可以那么肯定地说:样子和图案设计我还抄了,我是颜色沒有抄你,我也一定跟你没同样、不相类似。
三、根据人眼从总体立即比照,外界构造并无很大差别,只是在部分有微小转变的,那么就可以分辨为侵权产品。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要求的怎样评定外观设计是不是组成类似开展了表述,强调"一般状况下,经总体观查,假如别的外观设计和基础外观设计具备同样或是类似的设计方案特点,而且二者之间的差别点仅取决于部分微小转变、此类产品的概念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模块反复排序或是仅颜色因素的转变等情况,则一般 觉得二者归属于类似的外观设计。"
四、产品的尺寸、材料、內部结构,不可做为判断二者是不是同样或是类似的根据。
在开展外观设计侵权分辨时,产品的尺寸、材料、內部结构尽管最非常容易引起重视,被作为判断是不是同样、相仿一样留意点,但这种內容刚好并不是外观设计维护的內容,在受权核查时就需要被清除掉。因而,在侵权判断中也一样不予以考虑。换句话说,在开展侵权判断时,被测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转变、材料、内部构造的转变均未作考虑到。
五、纯多功能性设计方案在外观设计中不予考虑。
比如车胎又或是篮球赛,从多功能性的视角而言,车胎和篮球赛的特殊特性务必是圆的,没有人会把自己轿车的车胎改成正方形。因此我们在车胎外型专利分辨之中,"环形"这一标准是不当作分辨侵权的根据,而大量侧重于车胎外界的花纹。
实例分析
实例一:
上诉人A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份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了名字为"单人沙发(百年好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得到 受权。17年一月,上诉人A发觉被上诉人B市场销售的产品及被上诉人C生产制造的桌椅两者之间外观设计专利极其类似,觉得两被上诉人为生产运营目地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个人行为归属于专利侵权个人行为,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诉请被上诉人B终止市场销售,被上诉人C终止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侵害其名字为"单人沙发(百年好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个人行为,并相互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一百万元及有效花费22万余元。
就合并审理同样设计方案特点而言,上诉人A受权外观设计两侧镂空雕花、正中间竖直仰仗构造的环形月亮门靠背、下凹弧型的椅座、支撑点筋及靠背、椅座、护栏、椅垫、椅腿及支撑点筋的基础样子、尺寸、占比关联、总体颜色等设计方案特点,在总体上明确了其与众不同的设计理念,而这种设计方案特点在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方案中都基础具有,能够评定二者在总体设计理念及关键设计方案特点上组成类似。
原被告设计比较图
庭审上实物照
对于本案中涉案专利和涉案椅子,上海知产法院比对后注意到,椅垫在整个椅子中所占的面积较大,椅背中央倚靠位置亦处于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均有相当程度的影响。涉案产品椅背中央倚靠位置的原木色垂直长条结构及椅垫色彩及矩形数量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上面提到的专利判定方法第三条,二者之间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所以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知产法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可能的利润、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案例二:
以上图为例,假设A是专利产品,B是否会判定为外观侵权?
分析:
◆从整体来看,第一视觉直观感受,除了大小以及底座横架的钢条数不同之外,其他部分都是极为相同的。
◆大小,高度不作为评判条件,视觉上并无太大差异。
◆底座的支架除了数量上的区别,并没有改变产品的外观形状。
◆图中红框标记这个连接的地方尤为重要,因为在外观专利当中,产品局部连接的地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可以改变整个产品的外观形状,甚至可以改变产品的功能。而这上述产品图案,红框内连接的地方仅有局部细微变化,外部结构无太大区别,可以判定为近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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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如果遭遇侵权,可以通过以上几个方法初步判断自己有没有胜诉的把握,同时尽量收集对方的信息,了解清楚对方是恶意钓鱼执法,索求高额赔偿,还是仅仅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独占市场,假设经过初步判断后,你对你的产品有足够的信心,积极应诉,回复律师邮件中不要出现"我可能、我应该没有侵权",这种语气在国外是最为忌讳的。
假如没有胜诉的希望或者对判断模棱两可的,则需要寻找专业律师帮忙审查,切勿随意答复或者不回复对方。必须慎重地考虑后再进行回答,不要擅自在没有理解对方问题的情况下回复,或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回复虚假信息。
(来源: AsinOne跨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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